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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教師會籌備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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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教育處版 |
| 一 |
本準則依據教師法第十六、第十七、第廿七條暨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
一 |
本要點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廿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之。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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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應依本準則,並配合學校需要因地制宜,自訂學校教師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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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宜蘭縣( 以下簡稱本縣 )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應依本要點,並配合學校需要因地制宜,自訂學校教師聘約,惟應符合本要點及其相關法令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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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學校教師聘約之制訂及修改,在已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先與教師會協議。雙方有爭議時,應由當事人雙方、本縣各教師會代表及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協商解決之。
前項教師聘約,於原聘約有效期間內修改,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教師,教師得重新簽訂聘約。惟對前述修改聘約之承諾,雙方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其聘期與原約同。
聘約存續期間,學校與教師就權利義務關係之新生調整事項,應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後訂之。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時,教師聘約應隨同修正,不適用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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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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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聘約之訂定及修正,由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未參加教師會之專任教師代表共同協議。
前項教師聘約,倘修正係在於原聘約有效期間內,應於修正完成後十日內書面通知教師,教師得重新簽訂聘約,惟修正後聘約之履行應於重新訂約後三十日內為之,其聘期與原約同。
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有關教師聘約條文修正時,學校聘約應隨同修正。 |
| 四 |
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其聘約應分別訂定。
教師聘約內容有因應特殊情況者依其約定。
長期聘任之教師由政府視財政狀況應給予進修、研究等之補助,並自初聘日起算,每滿七年給予一學年之進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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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其聘約應分別訂定,其各類聘約為因應特殊情況者依其約定。惟其約定不得違反教師法及其細則各章所規定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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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教師聘約內容應包含教師聘期、工作條件、工作要求、違約罰則、聘約修改、聘約終止及訴訟管轄法院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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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教師聘約內容應包含教師聘期、權利與義務、違約罰則、聘約修改、聘約終止及訴訟管轄法院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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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學校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決議結果及簽訂聘約。
教師之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
六 |
教師之聘任於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決議結果及簽訂聘約。教師之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起聘日期為每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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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教師上課、上班及差假之基本原則,應由本府邀請本縣教師會代表研商後訂定之,並明載於聘約中,在未訂定前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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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教師有參加校務會議及提案、討論、議決學校章則及及各項辦法之權利與義務。
校務會議之決議,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均應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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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教師應遵守各級教師會所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
七 |
教師應遵守各級教師會所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
| 十 |
寒暑假間,教師應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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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學生寒暑假期間,教師應有從事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學校因教學或行政需要得通知教師到校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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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教師聘約中均應明載:本縣依法制訂之地方自治法規及其行政命令、規章,聘約雙方均應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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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法令商請教師辦理與教育有關之活動及行政工作學校不得拒絕並不得作為停聘不續聘解聘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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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應由學校與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共同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教師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並給予一定時間公假,其標準由學校與教師會協商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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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
學校得聘教師擔任班級導師、實習輔導教師、附設補校課務及兼任行政工作。但前述人員產生有困難時,由學校與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原則,教師均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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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教師有擔任班級導師、實習輔導教師、兼任行政工作及參與學校學術行政、社會教育活動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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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 |
教師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但應事先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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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
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及社會變遷,自選或自編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
學校則應積極配合教師教學上之正當要求,協助其排除教學上之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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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教師應不斷檢討改進教學方法、評量方式,充實專業知能,追求專業成長。
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品質及維護學生學習權,應與各級教師會擬定評鑑計畫並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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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教師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評鑑與教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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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
受教學生監護人就第十四條之教材及實施方式,向學校或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書面質疑時,應交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邀請相關專業人士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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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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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教師之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辦理,法令未規定者依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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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第九章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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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教師違反學校聘約,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教師法第九章各條之規定,依法提出申訴及訴訟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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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
十五 |
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 二十 |
本暫行準則未規定者,適用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處理。 |
十六 |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處理。 |
| 廿一 |
本聘約暫行準則自發布日起實施,至本府與本縣教師會協議之聘約準則發布日,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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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至本縣之聘約準則發布之日起失效。 |